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列支?
[案例]13000344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