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可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
[案例]1300038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