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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4571 分支机构是否不用所得税年度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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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不用所得税年度累交?
[案例]13000457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分支机构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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