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在年度终弥补亏损?
[案例]1300036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 第4行“实际利润额”; 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2005、2006年度的亏损额,2007年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用2008年季度利润来弥补亏损。 企业在2008年第1、2季度申报时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可以在第3、4季度或年度申报时弥补亏损,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