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维修基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3000299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企业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各项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 如果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