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能否转下年扣除?
[案例]130004328
对于亏损企业当年能否加计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发生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的,不论当年是否盈利,其按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部分,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栏反映,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无需结转。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