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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215 注消是否须调增或调减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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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消是否须调增或调减所得税?
[案例]130003215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请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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