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新税法是否有新变化?
[案例]1300029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 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