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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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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文件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区政治部《驻闽部队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规定》([2000]政联字第2号)中有关税收问题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的经济实体,享受闽委发[1998]9号文件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项减免优惠政策。
  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部队介绍,到当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证》,加盖驻军旅以上政治机关印章 后,享受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
  三、上述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驻军和武警部队随军家属。
  四、上述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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