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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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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国税函[2000]2号 |
文件名: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0]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
发文日期: |
2000-05-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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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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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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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0]2号
全文有效
2000-05-12
市政府秘书处:
对<<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实施意见,我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应不包括企业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和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剔除的“退税额”,应不包括企业出口货物依照规定的退税。
三、报请税务机关认证的机构,为税务征收部门,即直属征收局、区局、外税局。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应报送相应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连续三年的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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