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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0]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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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00]2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0]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0-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lt;   实施意见&gt;&gt;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0]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lt;&lt;落实&lt;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gt;实施意见&gt;&gt;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0]2号
  全文有效
  2000-05-12
  市政府秘书处:
  对&lt;&lt;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暂行规定&gt;&gt;(厦委发〖1997〗021号)实施意见,我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应不包括企业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和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剔除的“退税额”,应不包括企业出口货物依照规定的退税。
  三、报请税务机关认证的机构,为税务征收部门,即直属征收局、区局、外税局。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应报送相应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连续三年的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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