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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981 内资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是否调整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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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资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是否调整所得额?
[案例]13000298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确定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企业购入商品时,该商品的成本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此,作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时应按商品购入时的价格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二、如果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点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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