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清算前发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13000403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据此,在年度终了之后,规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申报之前发现的税前扣除项目都可以年报里统一做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