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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所〔2000〕05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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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所〔2000〕05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所〔2000〕05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5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51号
  全文有效
  2000-08-04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县联社当年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汇总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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