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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208 手续费及佣金是否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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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续费及佣金是否仍按原标准执行?
[案例]13000320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该《通知》还明确,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新税法实施之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该通知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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