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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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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件编号: |
闽政办[2001]68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2001]6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龙岩马坑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2001-04-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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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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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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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龙岩马坑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政办[2001]68号
全文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龙岩马坑铁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2001]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龙岩马坑铁矿属于财政部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且原矿平均品位较低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对龙岩马坑铁矿及我省其它未列举名称的入选地下铁矿(非重点矿山)单位税额按8元/吨确定,独立矿山仍按现行资源税政策执行。
(注:2001年5月15日闽地税政一[2001]20号文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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