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投资收益需要补企业所得税吗?
[案例]13000284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即: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若为上述规定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补缴税率差。 您公司分回的以前年度利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