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外[2001]49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外[2001]491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按该《通知》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