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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外[2001]49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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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国税外[2001]491号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外[2001]49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外[2001]491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外[2001]491号
  全文有效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度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年终清算、调整时,可按该《通知》中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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