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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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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1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并经请示省政府明确,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现将停征后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2001年以前欠缴的社会事业发展费继续清欠;对2002年1月已征收的社会事业费,若是属于2001年以前的费款应予缴库,否则应予退还纳费人。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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