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换地或以地换房的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案例]130002965
无论是以房换地还是以地换房,在所得税处理方面都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