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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963 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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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案例]130003963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该《办法》还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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