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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3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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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2〕344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2〕3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34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2〕344号
  全文有效
  2002-09-25
  今年以来,随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加快“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成为影响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各地“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并不理想,个别地方免抵调库进度较慢,有的地方出现了有调库指标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申报或税务部门审核审批滞后,造成无法调库的现象。从各地上报的“免、抵、退”税统计数据来看,截止9月13日,出口企业已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免抵税款14.75亿元,各级税务部门已审核审批的免抵税款9.21亿元,尚未审核审批的免抵税款5.54亿元,“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速度偏慢。
  为了保证各地税收收入均衡实现、稳定增长,省局近期将分解下达部分免抵调库指标,总局也将分配剩余的250亿元退税指标,且主要是用于免抵税款调库。因此,督促企业加快免抵税款调库,是完成今年退税任务和税收收入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切实加快“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速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内部关系,做好征、退税部门衔接。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要求,明确征、退税部门的岗位职责,加强“免、抵、退”税受理、审核、审批、调库各个环节的衔接,及时审核审批免抵税款。
  二、据调查,目前部分设区市还有2001年及以前年度的“免、抵、退”税尚未审核审批,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间,各地应组织力量,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完成2001年度“免、抵、退”税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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