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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正[2003]3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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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国税函正[2003]35号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函正[2003]3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通知
榕国税函正[2003]35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的通知
  榕国税函正[2003]35号
  全文有效
  近接省局《关于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 注销时不再退还的批复》(闽国税函正[2003]2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正1995)288号)有关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的规定,对滞后抵扣形成的留抵税额,在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不再退还。”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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