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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03〕6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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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发〔2003〕6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2003〕6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68号
  全文有效
  2003-03-1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执行省局闽国税流[1998]121号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规定。
  二、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商贸、经营农副产品和以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购领发票量的监控。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仍按闽国税流[2001]59号通知第一条规定认证时限执行,已认证但尚未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按国税发[2003]17号第四条规定,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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