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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 榕政办[2003]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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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政府
文件编号: 榕政办[2003]78号
文件名: 福州市政府 榕政办[2003]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3]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私房租赁、私房装修市场日趋活跃,自行车使用数量迅猛增加,由于这些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存在税收漏征漏管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经福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私房出租税收、私房装修税收以及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二私一车”税收)委托各街道(乡、镇)代征。为了做好“二私一车”税收管征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私房出租收入征税涉及的税收政策
  1、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福建省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由12%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有关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5%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租金收入1000元。
  3、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个人房屋出租按土地使用面积及座落土地等级的单位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租金所得暂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分别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1%(其它地区)。
  6、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
  7、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有关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1%缴纳。
  8、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为简便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对私房出租税收采用综合征收率征税办法,即: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按8%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按9%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私房装修收入征税涉及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2、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策同上“5-7点”。
  为方便街道(镇)代征,采取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其中营业税3%)。
  (三)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为每辆每年4元;粘贴“完税标志”一枚,收取工本费0.5元,合计4.5元。
  二、征收方式
  (一)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市区各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镇)代征。
  (二)私房出租税收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辖区内的街道(乡、镇)代征。
  (三)私房装修税收按属地管征原则,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辖区内的街道(乡、镇)代征。
  对纳税人能准确提供装修收入的,按实际装修收入计征;对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收入或申报装修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县(市)区地税机关确定的核定标准计征。全市确定的最低计税标准为:(1)对售价每平方米在1900元(福州市经济适用房价格)以下的住宅以及二次进行装修的房屋、经营性用房,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计征;(2)对售价每平方米在1900元(含1900元)至4750元(经济适用房价格的2.5倍)的住宅,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计征;(3)对别墅以及售价在每平方米4750元以上(含4750元)的住宅,其装修收入按每平方米不低于600元计征。对拆迁安置房装修税收的核定档次,按拆迁安置房所处地段的市场售价比照上述核定办法计征。装修房面积按购房建筑面积扣除杂物间及公摊部分的面积计算。
  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应根据具体地段、区域和楼房的类别,参照全市最低计税标准确定计税价。街道(乡、镇)代征人员应深入到各个装修点,积极向从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并征收税款;装修业主应及时、足额地提供装修工程的实际款项,并配合、协助代征人员征税,不应借口推诿了事,更不应阻挠代征人员的征收工作。
  三、执行时间
  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已从2002年10月1日在全市实行;营业税起征点及综合征收率的调整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2003年度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自2003年6月1日起委托代征;私房装修税收委托代征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7月1日前已开工但尚未完工的装修工程也按本实施意见征税。
  四、委托代征范围
  (一)私房装修税收委托代征范围:对福州市区和各县(市)城关范围内的私房(包括住宅与经营性用房)以及全市范围内的别墅进行装修取得收入的应征税(费);对已纳入各地方税务局正常管征的从事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仍由原主管地税机关按原管征办法征收。
  (二)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代征范围: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及琅岐经济区内的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税。
  (三)私房出租税收委托代征范围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2]172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领导,依法征税
  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街道(镇)做好各项税(费)款的代征工作。代征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依法征税。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各代征单位所征收税款的分成所得,建设、房管部门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认真做好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对外籍人员或华侨的私房出租税收、自行车应征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对外籍人员或华侨的私房进行装修的税收,比照本实施意见实行综合征收率和委托各街道(镇)代征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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