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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6456 收到拆迁款赔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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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1: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到拆迁款赔偿如何处理?
[案例]130006456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等。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小于零,即有实际损失的,应于损失当年向税务机关报批同意后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对于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可按会计准则及制度规定核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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