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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3]1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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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03]161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3]1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6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61号
  全文有效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资纳税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外资单位和个人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3]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88)财税字第260号文件规定,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内资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个资单位和个人的占地,不应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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