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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2004]99号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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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厦府办[2004]99号
文件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2004]99号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 2004-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4]99号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4]99号
  全文有效
  2004-07-01
  (厦府办[2004]99号,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保证政府的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37号),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障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以收定支办法,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事部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后,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的3.5%为标准按月征缴。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依现行财政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筹集:市、区两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单位职工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并统一缴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厦单位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缴。
  第八条 按规定缴纳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国家公务员享受以下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自付补助
  国家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2%以上的部分,补助80%。退休人员上述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8%的部分,补助80%。
  医疗费自付补助,属本市范围内就医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属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外出急诊就医的,由参保人员垫付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定期体检费用支付
  国家公务员每年体检一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体检费用标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可供选择的体检项目和可承担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并负责体检费用结算。
  (三)医疗费困难补助
  国家公务员发生超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规定的诊疗费用,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予以70%的补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计算,补助限额为10万元。
  国家公务员中的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补助按《厦门市干部保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收支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经费筹集标准,补助项目及补助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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