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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3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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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4〕325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3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325号
  全文有效
  2004-07-07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总局不同意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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