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18
  • Tax100会员 33128
查看: 610|回复: 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4]1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联美工程建设公司改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1: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04]147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4]1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联美工程建设公司改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联美工程建设公司改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4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联美工程建设公司改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147号
  全文有效
  2004.07.15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免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71号)悉。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02年改制时,从企业工效挂钩结余中拨出167万元用于企业配股奖励资金配送给返聘职工,根据《福建联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会员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死亡,其所持企业配股未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享有20%的所有权(未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企业职工取得的配股所有权事实上是逐年实现的。经研究认为,企业在改制中对职工配送股份,实际是对职工的奖励,属于一次性的奖励行为,考虑到职工个人每年只得到其中20%的所有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取得企业配送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职工每年取得的20%所有权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联美工程公司在年度终了后代扣代缴。
   特此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