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50
  • Tax100会员 27998
查看: 519|回复: 0

福建省政府 闽政文[2004]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075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075
2020-7-21 11: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政府
文件编号: 闽政文[2004]317号
文件名: 福建省政府 闽政文[2004]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闽政文[2004]3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闽政文[2004]317号
  全文有效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你们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进一步下放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资源税减免权限的请示》(闽财税[2004]54号)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3]11号)确定的“对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但审批权限属省级的政策性税费减免,在不违反中央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税务机关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审批”,鉴于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县级财政,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对于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免税,可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该项减免权限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政[1995]综70号)中第二条相关资源税减免审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请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