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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4]2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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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函[2004]29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4]2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9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停止执行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4]29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2月30日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碱联合企业继续缓征资源税的请示》(莆地税发[2004]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法[2002]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1997]9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盐碱联合组织内部产供销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21号)等两份文件均属停止执行的文件,以此为依据确认的盐碱联合组织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的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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