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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64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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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4]64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64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648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73号)精神,2005年1月1日开始我省进行普通发票的全面换版工作。为了规范新版发票的印制,提高发票印刷质量,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就发票的组织印制、票面排版和发售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
  )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新版发票版面的全省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在发票的右上角。发票分类代码直接印在发票号码的上方,前面不再添加任何文字说明。发票号码印在发票代码的下方,在八位阿拉伯数字前加“No”字样,取消原来“No”前的“××国税( )”。
  二、根据《关于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监制章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2001]31号)文件精神,在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下发后,今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采用省局统一印制类,第10至12位的编制代码为001.省局仍委托各设区市印制该发票,并代管“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地务必严格管理监制章,只限于印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供旧车交易使用的“福建省××县(市)机动车辆销售普通发票”比照供新车交易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存根联(黑色)、发票联(棕色)和记帐联(兰色)的基础上,增设第四联注册登记联(绿色)、第五联报税联(红色)和第六联提货联(黄色)。各设区市已增设联次并印制换版,但颜色不一致的,该票可使用至2005年6月30日。
  四、为了降低发票印刷成本和保证各类发票的印刷质量,确保对发票真伪鉴别的准确性,除企业衔头印制发票外,要求各设区市发票印制必须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印制,不得单独以某县(市)为单位进行印制。
  五、为了加强对企业衔头印制发票的管理,所有企业衔头印制发票都必须按规定在CTAIS中作入库和发票发售操作。2004年1月1日以来未作入库和发票发售处理的,务必于2005年2月底之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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