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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05]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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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函[2005]22号
文件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函[2005]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2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5]2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第9号令)以及《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厦门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集中备案的通知》(厦贸发外管[2005]101号)精神,现对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首次申请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以及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表》。
  二、2005年4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包括原来已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1日前到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于未办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表》的,我局将停止供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尚未开具的空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予以收缴作废。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单位:直征局、外税分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及各区局的税务分局(所)。审批单位审批后还应将审批情况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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