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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5]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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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05]45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05]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5]4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5]45号
  全文有效
  2005-05-08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5〕15号)已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第二条以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厦国税发〔2004〕20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请你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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