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发票种类代码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10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发票种类代码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5]104号
全文有效
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票证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增加发票代码的请示》(榕地税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省现有的住宿业电脑票、手工票在式样上已能满足用票单位需要。因此,省局除了将在汇编新发票样本中增加手工票万元版版面金额的发票种类代码外,不再增设以电脑票票样印制手工票的发票。
二、用票单位需以手工开具住宿费发票的,使用《福建省××县(市)宾馆、旅店业(住宿)专用发票》;需以计算机开具住宿费发票的,使用《福建省××县(市)酒店、宾馆(住宿)专用发票》。但在一个单位内,同种经营业务不能手工票、电脑票并用。
三、对旅客在住宿期间发生的洗衣费、电话费等,可一并开具在住宿业发票上(分别列明费用项目及金额)。但餐饮费、娱乐费等应按规定使用服务业定额发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