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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5〕2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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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5〕29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5〕2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发文日期: 2005-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闽国税函〔2005〕2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正常降价损失增值税管理的函
  闽国税函〔2005〕299号
  全文有效
  2005-09-05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反映,你局对所辖钢材经营企业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销售价格低于购进价格视同非正常损失,要求企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做法,与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不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精神,对钢材等应税货物(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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