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6]148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6]148号
全文有效
2006.05.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也面临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为促进我市建筑业的继续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实现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提高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放手发展民营建筑企业,加快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切实转变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实现我市建筑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一五”期间,力争以年平均增长率13%以上的速度,到201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增加值26亿元,全市建筑业利税总额 11亿元,产值利税率11%左右,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建筑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形成企业总量规模适宜,总承包、专业分包比例合理,以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总包强、专业精、主业突出的建筑业企业结构体系;企业开拓市场能力不断增强,在省外、境外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1、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有利于扶优扶强的招投标办法。探索政府投融资工程实行投标企业资格名单公布制度,在招投标中体现择优原则,对创优业绩好的企业优先进入资格名单。继续完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评审办法,防止盲目低价抢标,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统一规范政府投融资工程投标评标办法。
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制订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逐步形成诚信信息平台、诚信标准、诚信法规和奖惩机制。开展对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企业特别是市外企业跨区域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围标串标行为,加强对个人从业行为的监管。
3、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对招投标中标价或合同价范围内的项目不再审查。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履约、质量、保修、工资支付等工程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允许建筑业企业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农民工上岗培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防止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企业按合同价款的3%—10%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本地企业可采用担保形式),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共同制订。教育部门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在岩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子女,在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公办中小学就近入学,并免借读费。
(二)深化企业产权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着力推进企业改革改组。在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重组,做大做强,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按照区域性或专业要求,组建集团企业,归并重组子公司,实现资源化配置。鼓励建筑业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
2、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建筑业企业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合理配置股权,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培育企业文化。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大力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设项目代建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和代建业务。
2、做大做强企业。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支持企业在突出主业的同时,拓宽专业领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专业承包公司。大力发展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矿山、通信等总承包企业。积极扶持企业上等级,提高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等级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做专做精企业。继续培育具有我市特色的矿山、市政、钢结构企业,大力发展建筑智能化、电子、体育设施、交通设施、园林绿化、环保等新兴专业,支持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
4、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建立一批以“建筑之乡”和劳务输出地为重点的建筑劳务基地,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劳务技能。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建筑劳务基地,用于劳务人员的培训补贴。每年从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经费安排一笔资金用于扶持建筑劳务基地。
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外地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扶持有实力、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取得国外经营权。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市建筑企业,为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和法律援助。引导在省外的闽西籍工程项目投资商优先使用本市的施工队伍。帮助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财政贴息、保函风险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四)加强科技人才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节能降耗水平。
1、建立资源节约型发展模式,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有效利用资源,节约资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实现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50%的目标,逐步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定期发布推广应用的新技术、限制使用或强制淘汰耗能材料和落后的技术。
2、加强人才建设,树立人才兴业理念。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激励和管理机制。分层次培养造就一批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项目管理、高级技工、技师等各类人才。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将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的格评审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县(市、区)。
(五)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质量、环保等体系认证工作。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2、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健全监管机构,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各类开发区等薄弱部位的监管;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政策,开展薄弱环节、薄弱部位专项整治。加强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预警处理机制,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多发企业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书。
3、大力开展创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活动,实行优质优价。在招投标中体现择优原则,鼓励企业创优。大型公共建筑物、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优质工程。创优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费用。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共同推进建筑业发展壮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建筑业地位作用的认识,真正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富民产业来培育发展。结合各地实际,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强化服务,共同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
1、加大对建筑业宣传力度。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经理和对行业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将建筑业企业的农民工列入评模评先的范围。
2、规范税收征管。税务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规范税收征管,完善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收,减轻企业负担。
(1)建筑分包企业所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目代扣代缴。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总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农民工提供的劳务,凡月收入不足5000元或每次收入不足100元,一律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账证不健全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对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若具备查账征收条件,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改为查账征收。
(3)适当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最低标准,将原个人项目承包所得等个人所得税负担率不低于1.5%,调整为不低于1%。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取得的异地工程收入,可按异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异地税务机关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补税差;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取得的异地工程收入,主管征收机关可按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结合异地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实施的征收率进行测算,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可低于规定的1.5%。对账证不全的纳税人承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工程项目、承建工程的对象进行测算,核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可低于1.5%,但不低于0.5%。
(4)对“老区”新办建筑业企业,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工提供的劳务所得,每次不足800元的,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企业增效创收。从2006年起三年内,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新增50—15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0%提取奖励企业;新增150—4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5%提取奖励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提取奖励企业。
4、加强对企业的资金扶持。鼓励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对“建筑之乡”企业和市定重点企业新增银行贷款由企业受益地财政贴息两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