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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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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3 0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燕山税务
标题: 税收知识小课堂: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汇编(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E2ODQ3OA==&mid=2652035186&idx=4&sn=b77d046320d109527be001ade324546c&chksm=8b73c383bc044a95eda4c92f898161e501691ff33df1e0def942a9f726dded9d4c3c19e9401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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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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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4 11:39 编辑

01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还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不再分别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3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北京燕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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