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社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设置和管理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设置的重点专任岗位,其总量根据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各事业单位二级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
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日常管理。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专业技术条件
拟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正高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学科带头人。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的现任在职导师。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的主研人员。
7.在社会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科技推广、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等第一线工作,有重大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在全国同行中有话语权,是国内该学科领域带头人的专家学者。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人员,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聘任或从区外引进具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资格的人员,如所在事业单位未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超岗聘用。
三、申报审批
(一)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符合任聘条件的拟聘人选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符合任聘条件的拟聘人选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符合任聘条件的拟聘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四)事业单位对审核确定后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聘用,经批准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四、聘用管理
经批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办法及内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聘任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人员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因事业发展、单位调整或人员变动等岗位设置条件发生变化的,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调整。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3年,聘期结束,自动解聘。下一聘期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应重新报送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批。
五、附则
(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实施细则。
(二)本试行办法由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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