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社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
桂政发〔2015〕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5〕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要求及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 最低工资标准(元)
| 适 用 地 区
| 月
| 小时
| 一类
| 1400
| 13.5
|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
| 二类
| 1210
| 11.5
| 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
来宾市、崇左市
| 三类
| 1085
| 10.5
| 各县级市
| 四类
| 1000
| 9.5
|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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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