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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广西人社局 桂人社规〔20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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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gxzf.gov.cn/zwgk/xxgkzcfg/xxgkgfxwj/t5445197.shtml
发文单位: 广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桂人社规〔2020〕4号
文件名: 广西人社局 桂人社规〔2020〕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4号)
发文日期: 2020-05-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人社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4号)
桂人社规〔20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精神,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5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职业资格评价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评价、考核的活动。
第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适用分级属地管理。自治区及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见附件1);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取得的相关证照(可共享查询的不需提供)。
第六条 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单位按分级属地管理对应向自治区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收到补充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在官网公布。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备案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
行业部门拟在我区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应由行业部门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经备案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完成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按我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要求在指定工作平台开展考务管理,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八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含范围、等级和类别)、场所、人员、名称等要素应当与已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记载情况一致。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鉴定职业(含范围、等级和类别)、场所、人员、名称等要素变动的,应提交《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及等级备案信息表》(见附件2)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质量督导。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定:
(一)未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申报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考评人员的;
(三)未使用从国家题库抽取或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试卷的;
(四)违反考务管理程序,不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未按要求核对考生证件的;
(五)擅自降低、提高合格分数线或更改成绩的。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注销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登记,或因申请人违法活动,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执照的;
(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备案的;
(三)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部门同意的;
(四)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
(五)泄漏评价内容或试题等舞弊现象的;
(六)连续两年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七)其他依法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擅自开展鉴定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
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新增职业及等级备案信息表

附件1-2.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520日印发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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