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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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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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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23: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丨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495626&idx=2&sn=34140c9abb1e2244090d509cfe541414&chksm=97399ba8a04e12be3b8a4a9f3c9f9f4faedbfa1c35158632f6761117f3d1a8e134f2e09813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0 16:50 编辑




相关问答
问:我是公司财务,我想了解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答:我省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次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的规定,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表述。
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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