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资总额部分是否需要调增?
[案例]13000408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 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您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的余额,不足部分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