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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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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1996]352号
  全文有效
  1996.9.28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代扣代缴工作。各地要把广告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相结合,所有有支付广告收入行为的单位,必须建立支付个个收入明细表制度。
  二、加强同当地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配合,掌握情况,摸清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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