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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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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96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96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91号
  国税函[1997]91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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