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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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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142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4月22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开发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中的硬件 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流[1996]524号)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该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取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软件开发费收入应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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