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累计未分配在09年进行分配,外资企业所得的还要交税吗?
[案例]1300027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若属香港居民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该协定优惠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