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怎样办理?
[案例]130002913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详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建议按照文件里的公式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比例。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