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08
  • Tax100会员 33084
查看: 523|回复: 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20 12: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gt;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1997.07.16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gt;》(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可参照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执行,具体由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关于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支出扣除问题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价值在10000元(含)以下的,在二年内分期扣除;价值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在三年内分期扣除。
   3.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开办费的扣除期限、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的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以及缴纳的除工商、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外的其他规费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