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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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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0 12: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函[1997]29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29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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